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基层院开展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点的通知》,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落实认罪认罚制度中的主导责任,一体化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和解等制度落实,近日,由区院牵头起草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报请区委政法委,会同区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盘锦市兴隆公证处共同研讨、征求意见后,联合签署,并印发执行,正式建立轻微刑事案件适用保证金提存制度。
《规定》指出,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公证机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办案单位可以根据案情及案件所处诉讼阶段分别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办案制度。
《规定》确定了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案件范围、启动程序、保证金数额标准等具体问题,使该制度具有可操作性。
区院作为保证金提存制度的试点基层院,将从“小案”入手,充分保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让检察办案不再冷漠守住形式上“不违法”底线,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暖,为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融洽的社会关系起到积极推动作用。